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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时间:17-06-30 16:12:59   来源:  作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拓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省人社厅牵头,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各市州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于2013年年底前建立建设领域省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在巩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果的同时,逐步向交通、水利和矿山开采等领域拓展。

    二、建立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标准为:市州100—300万元,县市区50—100万元。应急周转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拨,人社部门制定具体使用办法并作好资金管理。

    三、推行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基础台账,及时在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要设置“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将农民工权益及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省人社厅会同各级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四、落实总承包企业欠薪清偿责任制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

    五、建立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处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各级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甘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

    六、健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政司法衔接机制

    各级人社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限期支付指令;对行为人逃匿的,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绿色司法通道,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人社、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检察院,通过建立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会商等机制,切实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切实形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靠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和长效保障机制,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领域的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参加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合同双方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资金落实,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健全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大力度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联负责协调非公企业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应急周转金的安排和保障。司法部门负责涉及被欠薪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务。宣传部门负责安排新闻媒体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典型事例,客观报道欠薪问题,发挥好舆论引导作用。工会组织负责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权益受侵害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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